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备选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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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9-03-14
作者:j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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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成司函〔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使“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精神,按照《教育部2009年工作要点》以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积极发展社区教育、继续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区建设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各地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我司经研究,决定2009年再评审认定一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实验区范围,推动社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做好此次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各省(市、区)原则上可推荐一至两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备选单位。
二、备选单位基本条件
1.初步形成了“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促进了本地区社区教育的健康发展。
2.建立了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
3.设立了社区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经常性财政开支。原则上,专项经费应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
4.组织开展了在职人员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年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外来人群适应城市社会生活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全年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总人次达到常住人口的50%以上。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
1.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推荐单位要有明确详细的推荐意见。
2.所推荐单位社区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
3.所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我司将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并公布。
未尽事宜请与职成教司成人继续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蔡妍
联系电话:010-6609625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