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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苏教规[2013]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加快“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建设,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构建江苏终身教育体系、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银行是以终身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各类学习者为服务对象,以学分管理为服务内容,促进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互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衔接,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终身学习服务的学分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分银行为其服务对象提供学分认定、记录和转换,以及学习咨询、学分查询、出具学分证明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分银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学分银行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审定学分银行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对学分银行建设及日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

    第六条 学分银行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分银行的学术决策和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提供专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审定专业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和转换标准。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负责论证和拟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专家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五年。

    第七条 管委会委托江苏开放大学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构建“江苏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网络服务平台,并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账户注册和学分管理

    第八条 学习者向学分银行申请开设学分账户,经登记注册后可获得相关学分管理服务。开设学分账户的学习者,按规定可以取得江苏开放大学学籍、注册学习江苏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课程或非学历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老年学习者在学分银行注册学分账户,并享受相应的学分管理服务。

    第九条 学分银行的学分包括学历教育学分和非学历教育学分,学历教育学分分为研究生课程学分、本科课程学分和专科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习者通过下列方式获得的学分,可经学分银行认定记录为对应的学历教育课程学分:

    1、学习者在取得国家认定的普通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网络教育学院)或成人高校学籍后,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

    2、学习者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课程学分;

    3、学习者在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学分,如服役期间在军事院校取得学籍后,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习者获得的下列有效期内的非学历教育证书和成绩证明,所涉及的课程学分可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并转换为学分银行相关学历教育对应的课程学分:

    1、国家级和省级水平测试类有关职业资格证书、行业岗位证书;

    2、国家级和省级考试颁发的有关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与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4、国家级和省级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5、国际通用的水平测试类有关考试的成绩证明;

    6、经学分银行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学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

第四章  学分的应用

    第十二条  江苏开放大学认可学分银行的学分,作为学习者申请颁发江苏开放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依据。具体实施办法由江苏开放大学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江苏省内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机构以及资格证书颁发机构等,可将学分银行的学分作为学习者申请颁发相关证书的课程学习或培训依据。具体办法由各校、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分银行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学分银行实施细则由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9日起试行。

 

http://www.njmbjy.cn/bencandy.php?fid=55&aid=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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